1. 本產品保固期購買日期之認定,以發票日期或保固卡上經銷商登記日為準。如無購買證明資料,則以產品序號出貨日期加上 2 個月認定為保固起始日期。保固卡之日期及經銷商蓋章處,買方務必請經銷商填寫。
2. 本保固條款給予消費者具體的法律權利。這些權利在世界上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法令限制將會有可能不同。
3. 在現地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除了本保固條款規定的義務之外,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或其協力供應商均無須對直接的、間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或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4. 如果本保固條款的內容與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強行規定有不一致之處, 視為將此保固條款修改為與此等現地法律的強行規定相符。
5. 除台、澎、金、馬地區外,非本國(中華民國)之地區,其保固期間之貨運費用將由買方負擔。
6. 保固卡請由買方妥善保存,本公司無提供補發之相關作業服務。
※本條款不詳盡之處,依誠信原則或現地法令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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