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 品 保 證 書
凡購買 PGO 電動機車者,如有瑕疵情況發生,本公司根據
此保證書,作下列事項之保證。
一、保證範圍:
1. 保證內容:
A. 新車在正常的使用及依照使用說明書規定作定
期保養,除消耗性零件外,若因零件品質或製
造上發生車況不良時,零件免費修理,經本公
司認定必要時得更換新零件,其所拆下之零件
全數歸本公司所有。
2.保證期間:
2.1 一般另件:除消耗性零件外,自領牌交車之日
起,二年內不限里程。
2.2 特殊另件:馬達本體及 MCU 馬達控制器發生不
良、故障、異常或損壞等情形時,此項保固均
更換整新品,自保固更換後起提供 1 年保固,
如延長保固及原有保固重疊以後到者為基準。
3.保證之對象:
以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 PGO 電動機
車為限。
二、保證之受理:
辦理產品保證時,請攜帶機車之行車執照與詳實之定
期保養紀錄卡至原經銷商洽辦,如提不出相關資料,
礙難受理。
三、不予保證事項
1. 以下所列情況不予保證:
(1) 未依照定期保養表所指定之時間或行駛里程,實
施定期保養者。
(2) 未使用正廠零件及公司指定機車專用油脂之規
格油品等。
(3) 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自然變化或因使用後造成
損耗以致車況不佳(如塗裝面、電鍍面之自然退
色、消耗品之劣化等) 。
(4) 一般不影響品質、機能的輕微現象(聲音、振動、
滲油等)。
(5) 天災地變事故及人力不可抗拒等。
(6) 藥品、煤煙、鳥糞、鹽化外來因素。
(7) 競賽、技術性表演、營業用車等特殊用途使用,
以及用於一般不該行駛的特殊場所或狀態下。
(8) 自行改造、拆卸、加裝或變更原廠規格。
(9) 曾經遺失之車輛。
(10)車輛由無照人駕駛引起故障。
(11)保管及保養不佳或人為因素損壞。
(12)所有在 PGO 電動車上之標籤貼紙、條碼貼紙、
雷射標籤貼紙及 QR Code 貼紙,嚴禁塗鴉、撕毀
及竄改。
(13)PGO 電動車部份零件防水系數為 IPX5,經檢驗
如有進水將不予保固。
(14)非 PGO 公司授權之經銷商維修損壞者。
2.以下所列物品的費用不予保證:
(1) 消耗品類的費用(如燈炮類、橡膠類、鋼索類、
彈簧類、螺絲類、墊片類、剎車塊、剎車來令、
保險絲、鍊條、輪胎等)。
(2) 冷卻液、油脂、齒輪油類等之交換或補充費用。
(3) 因車輛故障而引起之各種費用 (如托吊費、運
費、電話費、交通費、租車費、休業費、維修
費、違規罰款等)。
(4) 於本公司指定經銷商以外之修車費用。
四、凡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保證:
1.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本公司使用說明書約定之車
輛正確使用方法(如違規載物、載人等)。
2. 沒有遵照使用前檢查之規定(詳閱第十六頁)。
3. 保養記錄不完整者。
五、保證的生效:
1. 以新車初次申請領牌日期為基準,本產品保證即行
生效(行車執照之發照日期為生效日)。
2. 本使用說明書請妥善保管,遺失恕不補發,如有擅
自塗改保養記錄之記載者,本保證自動失效。
六、保證的適用地區:
此項保證只適用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所使用的
PGO 電動機車。
七、保證的減縮:
使用人發現瑕疵後應即送修,若因遲不送修而因此擴
大瑕疵的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八、保證的實施:
1. 本保證所實施修理、保養、更換零件等維護工作本
公司指定之經銷商負責之。
2. 保證期間修理、保養時需攜帶定期保養紀錄卡及行
車執照。
3. 車主作定期保養維護時,定期保養紀錄卡均應詳實
記載及經銷商簽章,否則恕不保證。
4. 保證範圍如遇有重大變更時,以本公司正式公告為
準,不另個別告知。
九、保證的繼承:
收購尚在保證期間的車子時,過戶後立即將保證書及
車輛送到經銷商,作必要的檢查保養(要收費)記錄必
要事項並蓋章之後,可再繼續生效(否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