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 品 保 證 書
凡購買 PGO 機車者,如有瑕疵情況發生,則本公司根據此保證書,作下列事項之保證。
一、保證範圍:
- 保證內容:
- 新車在正常的使用及依照使用說明書規定作定期保養,除消耗性零件外,若因零件品質或製造上發生車況不良時,零件免費修理,經本公司認定必要時得更換新零件,其所拆下之零件全數歸本公司所有。
- 廢氣排放系統保證:如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證書。
- 保證期間:
- 除消耗性零件外,自領牌交車之日起,二年內不限里程。
- 廢氣排放控制系統:里程 20,000 公里或 5 年以內(以先到者為準)。
- 行車記錄器保證:行車記錄器主機,自領牌交車之日起,1 年內不限里程。前後鏡頭及線組,自領牌交車之日起,2 年內不限里程。
- 保證之對象:
以 PGO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車輛為限。
二、保證之受理:
辦理產品保證時,請攜帶機車之行車執照與詳實之定期保養紀錄卡至原經銷商洽辦,如提不出相關資料,礙難受理。
三、不予保證事項
- 以下所列情況不予保證:
- 未依照定期保養表所指定之時間或行駛里程,實施定期保養者。
- 未使用正廠零件及公司指定機車專用油脂之規格油品、燃料等。
- 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自然變化或因使用後造成損耗以致車況不佳(如塗裝面、電鍍面之自然退色、消耗品之劣化等)。
- 一般不影響品質、機能的輕微現象(聲音、振動、滲油等)。
- 天然災害事故及不可抗拒之外力等。
- 藥品、煤煙、鳥糞、鹽化外來因素。
- 競賽、技術性表演、營業用車等特殊用途使用,以及用於一般不該行駛的特殊場所或狀態下。
- 自行改造、拆卸、加裝或變更原廠規格
- 曾經遺失之車輛
- 車輛由無駕駛執照人員駕駛引起故障。
- 保管及保養不佳或人為因素損壞。
- 以下所列物品的費用不予保證:
- 消耗品類的費用(如蓄電池、燈炮類、橡膠類、鋼索類、彈簧類、螺絲類、活塞環、火星塞、墊片類、剎車塊、剎車來令、離合器來令、V型皮帶、保險絲、濾蕊、輪胎等)。
- 冷卻液、油脂、機油類、燃料等之交換或補充費用。
- 因車輛故障而引起之各種費用 (如托吊費、運費、電話費、交通費、租車費、休業費、維修費、違規罰款等)。
- 於本公司指定經銷商以外之修車費用。
四、凡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保證:
-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本公司使用說明書約定之車輛正確使用方法(如違規載物、載人等)。
- 沒有遵照使用前檢查之規定。
- 保養記錄不完整者。
五、保證的生效
- 以新車初次申請領牌日期為基準,本產品保證即行生效(行車執照之發照日期為生效日)。
- 本使用說明書請妥善保管,遺失恕不補發,如有擅自塗改保養記錄之記載者,本保證自動失效。
六、保證的適用地區:
此項保證只適用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所使用的 PGO 機車。
七、保證的減縮:
使用人發現瑕疵後應即送修,若因遲不送修而因此擴大瑕疵的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八、保證的實施:
- 本保證所實施修理、保養、更換零件等維護工作本公司指定之經銷商負責之。
- 保證期間修理、保養時需攜帶定期保養紀錄卡及行車執照。
- 車主作定期保養維護時,定期保養紀錄卡均應詳實記載及經銷商簽章,否則恕不保證。
- 保證範圍如遇有重大變更時,以本公司正式公告為準,不另個別告知。
九、保證的繼承:
收購尚在保證期間的車子時,過戶後立即將保證書及車輛送到經銷商,作必要的檢查保養(要收費)記入必要事項並蓋章之後,可再繼續生效(否則失效)。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證書
本車符合行政院環保署最新七期法規之排放管制標準,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保證期間 20,000 公里或 5 年(七期車)以內(以先到為準)。客戶須依據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說明書規定之定期保養與正常使用下(保證以下控制污染元件:曲軸箱通氣閥、電子控制單元、含氧量感知器、蒸發排放控制閥、觸媒轉化器)皆可符合機車第七期排放管制標準,如有不符合排放標準,經判定屬實,本公司將保證免費進行一切必要的調整、修理和更換。
廢氣排放保證範圍:
一、排放性能保證:
20,000 公里或 5 年(七期車)以內(以先到者為準),符合排放管制標準,並符合地方環保機關路邊排氣稽查之排放管制標準。
二、保證以下控制污染元件:
1.曲軸箱通氣閥 2.電子控制單元3.含氧量感知器 4.蒸發排放控制閥5.觸媒轉化器
客戶注意事項:
一、本保證內容不適用狀況:
因意外事件、火災或其他災害導致之損壞或因不當使用,改造或裝用非原車廠出品之零件及更換碼錶等。
二、客戶須在本公司指定之經銷商實施定期保養並有記錄可查,方可要求保證免費調整、修理和更換。
三、零件保固期間,客戶不得自行調整、修理和更換。
四、客戶如未依照本公司指定使用無鉛汽油及機車專用指定潤滑油,則不在保證範圍。
五、消耗品類、油品類,亦不在保證範圍內。